钱维城自幼聪敏、有悟性,读书每日千余言。十岁能诗,乾隆三年(1738)十九岁举顺天乡试,乾隆十年(1745)26岁进士第一(状元),授翰林院修撰。时翰林学士分习满文、汉文,钱维城满文名列“散馆三等”,乾隆有些不高兴,说:“(钱)维城岂谓清文不足习耶?”傅恒为他辩解一番。乾隆下命再试汉文,乾隆又说他的诗词有疵漏,文赋尚通顺,仍留“修撰”一职。后历任右中允,入直南书房,充日讲起居注官,侍读学士,侍讲学士,内阁学士,礼、工、刑部侍郎等职。乾隆十九年(1754)充会试副考官、教习庶吉士。乾隆二十二年(1757),授工部侍郎、充武会试正考官。 乾隆二十三年(1758),钱维城奉旨分理京城五城平粜事宜。他上奏:请考虑依厂地远近定运费多少。乾隆帝下诏,按其所请从速执行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充任江西乡试正考官。乾隆二十六年(1761),调刑部左侍郎。不久,授任浙江学政。乾隆二十七年(1762),在刑部侍郎任上,钱维城奏请:申明有漏洞的律例二事:一是凡所杀的是作案罪人,就宽恕杀人罪,乃是杀死罪犯不论罪。但案后移动尸体,反遭流放,这是本小末大。二是杀拒捕之奸夫者,以斗杀论;而杀不拒捕之奸夫者不论罪。依此律例会使奸夫索性都拒捕。此二项所请得以下部议行,经改正得到弥补、纠正。

乾隆三十四年(1769),钱维城疏请:考取内阁中书一事,请弥封墨卷并加印,以防由墨卷知其省份、座号等,滋生舞弊之举。而后,钱惟城被任命赴贵州,查审威灵知州刘标贪污国库金币,和前任巡抚方世俊等索贿贪赃枉法案。他微服私访,打破关系网,终令案情大白。上报朝廷,使罪犯依律论罪。乾隆三十七年(1772),钱维城的父亲去世,他也一病不起,旧病复发,卒于家中。皇帝特赐“尚书”衔,谥文敏,赐祭葬如例。葬怀南乡。著有《茶山集》、《茶山诗钞》十一卷、《茶山文钞》十二卷、《鸣春小草》七卷。

清史文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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